摘要:專營承充制度是近代澳門的一項重要經濟制度,對政府財政、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都產生了重大影響。本文利用《澳門憲報》等史料,集中對晚清氹仔、路環的博彩、鴉片、火藥、硫磺、鹽、豬肉、魚、火水、養蠔等種類的專營承充做了一個粗線條的勾勒,並對其產生的影響做了簡要分析。
關鍵詞:氹仔、路環、專營承充、澳門
按:此文曾得到澳門民政總署文化設施處特級技術員朱杏桂老師的批評指正,特此致謝!此文僅供參考,如有學術引用,敬請參考原期刊或PDF文檔。
晚清氹仔、路環專營承充制度及其影響
(馬光*,載澳門《海岛回澜》第6期,2014年,第32–36页)
1845年,澳門被葡萄牙政府宣佈為自由港,但接踵而至的卻是難以面對的財政赤字問題。澳葡政府為彌補財政危機,對諸多商品和服務,如博彩、肉類、鴉片、魚、鹽等實行專營承充制度。專營承充制度(也稱專賣制度、承充制度、專營制度等)是西方殖民者控制殖民地經濟、充實殖民地財政和增加母國稅收常用的一種包稅制度。這種將稅收包給華人的做法首先始於荷蘭人控制的港口,隨後英國也在其海峽殖民地實行這種制度。[1]專營承充制度分為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招標承充,也叫包稅承充,即承包商通過按期向殖民政府繳納一定的稅款的方式來獲得該商品的專營權;另一種是政府自營,即政府自身負責或指定公司代理專營某種商品的運輸、加工、製作、貿易和稅收等事宜。後者專營者與承充者合二為一,比較特殊,事實上也可以認為是只有專營而無承充。
專營承充制度同樣盛行於氹仔、路環地區,且專營的種類多種多樣,如闈姓、番攤、白鴿票、簽鋪票、鴉片、火藥、硫磺、鹽、豬肉、魚、火水、照明、養蠔等,並對離島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等諸方面產生了諸多影響。下面我們對這些種類繁多的專營承充做一簡要概述。
賭博專營。氹仔、路環的賭博專營種類繁多,主要賭博形式有闈姓、番攤、白鴿票、簽鋪票等。同澳門本島一樣,賭博採用的是專營承充形式進行。
闈姓賭博,是以參加鄉試、會試的士子姓氏爲猜賭物件,買中榜上有名的姓則贏,否則爲輸。闈姓最早出現於嘉慶年間的佛山,主要開設於廣州、澳門兩地,盛行於晚清的廣東、澳門、香港、廣西、上海等地,發展至巔峰時期更遍及全國。在國外以粤人聚居之地,亦兼有之,如新加坡、暹羅、西貢、馬尼拉等。闈姓最早出現在葡文官方文件中,被稱謂為“Loteria Chamada Vae Seng”(譯意:名為闈姓的彩票)。[2]據稱,1864年澳督阿穆恩批准在離島設立“路氹闈姓廠”,爲期10年,闈姓廠址即設在氹仔北帝廟旁。尤勝只是台前的持牌人,其幕後老闆則是一位退役的葡國軍官特薩拉。[3]當時省城有六家闈姓廠,香港也開設有分廠。推測澳門閩潮籍人尤勝經營的“路氹闈姓廠”可能是由葡國軍官所包庇的粵東闈姓分廠,而非由澳督批准在澳門設立的合法闈姓賭博。1875年6月28日,澳門公物會出投第三届澳門、氹仔、過路灣闈姓,天主教徒馮成以現銀131300元,承充三年,擔保人為先拿·飛南第。[4]澳門此届闈姓適逢粵撫張兆棟時期的第一次禁止闈姓,這無疑給澳門闈姓帶來發展契機。潘士釗稱:“光緒元年承充澳門闈姓,三年繳葡萄牙軍餉十三萬一千三百金,名曰致中和闈姓公司。”[5]致中和闈姓公司應爲馮成之公司。彭玉麟稱:
自同治三年至同治十年,歷經地方官查拏闈姓,罰認軍需,疊次共罰銀四十餘萬兩,均經奏明在案。光緒元年申禁以後,奸民私於澳門設局,輸資葡人,澳酋作護,官力遂窮。藉此巨資購船置礟,近且接濟法虜,窺伺省垣。[6]
粵東禁賭的消息傳來後,澳門闈姓的承充價碼當即大幅飈升,也由此開始了澳門博彩業發展的黃金十年。隨著闈姓在廣州和澳門等地的發展,其規模和影響也越來越大。澳門闈姓到了第三屆,已出現了一個小高潮。在第四屆澳門闈姓未出投之前,就已經風聞澳葡政府“可得洋四十五萬元,觀此情形,是賭風竟日熾一日也”。[7]1878年5月18日,澳門公物會將澳門、氹仔、過路灣闈姓出投。華人馮成、何德昌[8]以現銀401000元,取得三年的承充期,先拿·飛南第為擔保人,自9月27日至1881年9月26日止。[9]
氹仔與路環地區的番攤與鴉片承充常常捆綁在一起進行招投。1880年2月28日,澳門公物會定於3月8日12時,將過路灣番攤賭博並賣熟鴉片烟之攬頭生意出投,招人承充。其承充日期以兩年爲限,並保獨准承充人帶熟鴉片烟入過路灣。1875年8月13日,番攤專營權承充人並不滿足於在陸上經營,故又安排兩隻船開往氹仔海面賭博,直到深夜,但遭氹仔炮臺軍事長官禁止。[10]有時候,氹仔和路環的鴉片承充是單獨進行的。例如,1902年7月16日澳門國課衙門將煮鴉片烟在澳門、氹仔、過路灣發賣及熟膏出口生意出投,招人暗票承充,自1903年9月1日起至1913年6月30日止,出投之價以20萬元爲底。[11]1903年5月10日,華商陳厚賢及李鳳池、施兆榮、施鵠臣、陳詒光等投得承充煮鴉片烟並將熟膏在澳門、氹仔、過路灣發賣及出口生意權利,自1903年9月1日起至1913年6月30日止,承充之價係每年334000元,每元七二兌,分12個月上期繳納。若不能按期繳納,可展限三天。若過三天還不能繳納,則需要加納息銀。[12]
鹽專營。食鹽關係民生,氹仔和路環的食鹽經營也曾以承充方式進行。1887年3月5日,經承充人何連旺稟求,前於1886年8月21日獲准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賣鹽生意合同在是日作廢。自此以後,所有賣鹽之規銀暫歸公物會收取。如載鹽之船在澳門灣泊,歸船政廳水師巡捕辦理;如在氹仔、過路灣灣泊,則歸氹仔政務廳辦理。同日,公物會出示招人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賣鹽生意,以一年爲期,自該年3月21日起計至1888年3月20日爲止。[13]10月11日澳門公物會批准何永康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鹽生意,自本年10月15日起至1890年10月14日止。[14]1906年7月1日,澳葡政府頒布實施《新定鹽務出入口及售賣暫章》,准人任便在澳門、氹仔、路灣載鹽入口、出口或發賣。惟須先赴澳門、氹仔公鈔局領牌。牌照分爲四等:頭等係在澳門設鋪躉賣或零賣,兼有權運鹽在澳門出入口;二等係在氹仔、路灣設鋪躉賣或零賣,兼有權運鹽在氹仔、路灣出入口;三等係在澳門將鹽肩挑過街零賣;四等係在氹仔、路灣將鹽肩挑過街零賣。每年頭等牌500元,二等400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15]
火藥與硫磺。1894年5月28日,經暗票出投,所有澳門、氹仔、過路灣及其屬地出入口制賣火藥硝及硫磺生意,准華人葉瑞卿承充,其期限自1894年7月1日起至1896年6月30日止。合同章程共計35款,規定凡各樣槍炮逼碼及大小彈子並紙卷火藥筒等,均視爲火藥。[16]1899年1月23日,澳葡政府招人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暨各屬地所有出口、入口並售造火藥、硝磺生意,用暗票出投,以14100元爲底,以兩年爲限,自7月1日起至1901年6月30日爲止。[17]
養蠔專營。1889年5月29日,澳門公物會出示招人明投承取氹仔海道蠔塘之蠔,以一年為期,自1889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如欲投者,須先交出銀10元貯在銀庫,方准開聲投價。[18]1902年3月15日,澳門國課官方圖拉·卡瓦略(Jerónimo Fontoura de Carvalho)在國課署大堂將氹仔第十號蠔塘明喊出投招人承充,期限自該年4月1日至1904年6月30日止。該蠔塘在馬餌河角,北向粗沙灣小廟,南向馬餌河北界尾之山泉,東及西向馬餌河角之岸。[19]
火水專營。1894年3月20日,經暗票招投,華人何縉臣獲得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及其屬地售賣出口、入口火水生意權利,自1894年4月1日起至1896年6月30日止。承充合同章程共計32款,其中規定所售賣火水,其價只准照香港時價,每2罐1箱,加銀2毫,不能加多。至零星賣出1罐以下者,每斤加價銀1仙。國課衙門每禮拜將香港成箱及零賣火水時價,刊入憲報頒行,其承充人發賣火水之價,即由憲報頒行之翌日起計加增。[20]1896年11月26日,華商李鏡荃與澳葡政府簽訂合同,承充澳門、氹仔、過路灣及其屬地售賣出口、入口火水生意,自1897年1月1日起至1899年6月30日止。[21]
豬肉專營。1894年7月6日,氹仔、過路灣猪肉生意准黃勝、黃寬等承充,自1894年7月1日起至1899年6月30日止,為期五年。[22]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專營承充制度給氹仔和路環帶來了巨大的收益。這一點也可以從1887年8月廣州知府孫楫、候補知府富純等人的密查報告中得到證明:
氹仔有鋪戶船廠六十餘家,民居篷寮約百餘家,每年約抽收綠衣、街燈共銀一千餘元。另每年投充洋烟番攤,總納銀七千七百元。過路環有鋪戶船廠四十餘家、民居百餘家,每年約抽收綠衣、街燈共銀一千餘元,尚未交納地租業鈔各銀。另每年投充洋烟番攤,總納銀三千五百元。氹仔、過路環兩處,每年約有拖船八百餘隻,每隻灣泊一次,收銀二元三毫五仙。因此兩處派陸路綠衣兵三十四名、小火船仔二隻看守。查全澳鋪戶、居民並附近各處,總共收地租銀約一萬二千餘元,又業鈔銀二萬四千餘元,各行投充不在內。……氹仔百姓,洋人收房地租、人口租,每人勒收半元之譜,遇紅白事均收租,人心不服,意在上控。住戶、鋪戶七八百戶,壯丁二三千人。以上各村住戶、鋪戶,遇有本澳生意錢債各爭訟,均在洋人處控告,其餘緊要各訟事,赴地方官控告。[23]
由報告可知,僅在氹仔每年投充洋烟番攤納銀就有七千七百元,是抽收綠衣、街燈銀的七倍多。由此可見,專營承充制度是氹仔和路環財政收入最為重要的來源,遠多於其它稅收,是維持氹仔和路環政府機構運作和發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同時,負責承充的商人也多從中獲得巨額利益,大發橫財。
然而,專營承充制度亦多有弊端。有些承充商爲了獲得更多的利益,不惜抬高稅率,從而影響了正常貿易和商業的健康發展。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澳葡政府就會出面干預此類事情的發生。比如,爲了防止承充者對當地漁民的盤剝和壓榨,1875年1月29日,政府並沒有將離島捕魚的專營權批給澳門半島的華人承充者——儘管承充者若能取得該項專營權就會向澳葡政府繳納高達1200澳門元的承充費。離島漁民為表達感謝之意,於該年為政府在路氹村鎮實施的工程捐贈750澳門元。此後,該捐贈成為每年的自覺行動。這使離島漁民從此項專營權中解脫出來,否則就會為他們帶來災難。[24]1879年12月26日,澳門總督賈拉沙亦發佈告示,對魚承充進行的弊端進行了分析,並允許註銷已簽署的合同:
據氹仔、過路灣各行鋪戶及居民人等稟稱:氹仔、過路灣魚生意,今准人攬頭承充,在公物會定立合同,於一千八百八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行。此雖似有利於國課,而實有損於兩灣各項生理之人等情。據此,查該承充人必定折磨漁戶,以抽規銀填足應納之價,該漁戶等無力完繳,業有捨棄氹仔、過路灣,遷徙大西洋不轄地方營生,致不協助興旺兩灣各項生理。蓋此兩灣各鋪戶,所特賴者,係漁戶交易爲最。若使漁戶失散,該鋪戶必致歇業,捨棄兩灣而遷徙別處營生求食耳。至該兩灣規項公鈔,大約出自各項生意之人,如或各項生意之人歇業,該二處必然失其興旺,變爲無用之區。今查承充人所應納規價,雖大損於己,亦須繳納,明見此規必有進入,惟別項之規銀公鈔定有减少,則其害者多而利者寡。立睹其害之將至,必須籌躇杜絕,或與承充人酌量,或用嚴法蠲免。查今承充抽收氹仔、過路灣鮮魚、鹹魚規銀之人稟稱: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與公物會所立合同,有窒礙於百姓,並於承充人獲利無多,求將合同銷廢等語。又查,凡有地方之責,其最要者使百姓平安而興其利,並非以百姓受累亦獨圖國課之裕,况加增此規項,屢非能久遠耳。據與公物會商議,無創出銷廢合同之意,惟如承充人稟求,將合同銷廢,自應准行等因。今據承充人稟請銷廢合同,本大臣擬以氹仔、過路灣抽收魚規,著仍照經擬章程辦理,所有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公物會立定於一千八百八十年年正月初一日起行之合同,今即銷廢。[25]
由此可見,澳葡政府實行專營承充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爲了增加稅收,專營承充制度的確給政府帶來了鉅額收入,負責承充的商人也多從中獲得巨額利益。但是有時承充者爲了“填足應納之價”,不惜抬高稅率,“必定折磨漁戶折磨漁戶”,增大對普通民眾的盤剝。如此一來,便會嚴重影響商業貿易的健康發展和百姓的正常生活,導致漁戶失散,鋪戶歇業,逼走無以營生的百姓,從而使之“變爲無用之區”。當這種不利情況出現時,澳葡政府也會對之進行調整,甚至“銷廢”原有承充合同,以便穩定民心,使政府能夠實現可持續征稅的長遠目標。
*作者,馬光,比利時根特大學——奧地利薩爾茨堡大學2012級聯合培養博士生,澳門大學2010級博士生,研究興趣為近代海關史、澳門史,明初東北亞海洋史等。
[1] [新西蘭]尼古拉斯•塔林(Nicholas Tarling)編:《劍橋東南亞史》(第1卷),賀聖達等譯,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頁。
[2] 趙利峰:《清中後期廣東闈姓考原》,《暨南史學》第二輯,2003年,第376-387頁。
[3]《博彩掌故:路氹闈姓廠》,載澳門《訊報》,2005年4月2日。
[4] AH/F/422, MIC: A0586, p. 36, 澳門歷史檔案館。
[5]《記名道府翰林院檢討潘士釗奏請變通挽回鉅款以濟要需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頁。
[6]《欽差兵部尚書彭玉麟等遵奏陳遵旨籌議闈姓利害請暫弛禁以塞漏巵摺》,《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册,第187頁。
[7]《賭風大熾》,《申報》,1878年5月18日,第一版。
[8] 何德昌,又名何堯階。澳門近代著名華商。1878年和1881年闈姓承充人,一直有經營闈姓子廠的紀錄(澳門兆三元闈姓廠,見《澳門憲報》1895年2月16日第7號),生卒不詳。子何壽田,又名何福齡,亦是後期著名華商。詳參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4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9頁。
[9]AH/F/422, MIC: A0586, p. 95, 澳門歷史檔案館;AH/F/431, MIC: A0588, p. 75, 澳門歷史檔案館。
[10][葡]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姚京明譯,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版,第201頁。
[11]《澳門憲報》,1902年6月14日第24號。《澳門憲報》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葡文報名,中文名也多有變化,如《澳門地捫憲報》(1867-1896)、《澳門憲報》(1896-1927)、《澳門政府公報》(1928-1999)。為避免混淆,本文統一使用《澳門憲報》為名。
[12]《澳門憲報》,1903年5月16日第20號。
[13]《澳門憲報》,1887年3月7日第9號附報。
[14]《澳門憲報》,1887年10月20日第42號。
[15]《澳門憲報》,1906年7月7日第27號。
[16]《澳門憲報》,1894年6月2日第22號。
[17]《澳門憲報》,1899年1月7日第1號。
[18]《澳門憲報》,1889年5月30日第22號。
[19]《澳門憲報》,1902年3月15日第11號。
[20]《澳門憲報》,1894年3月24日第12號。
[21]《澳門憲報》,1897年1月16日第3號。
[22]《澳門憲報》,1894年7月7日第27號。
[23]《候補知府富純等爲遵查澳門地界等情並嚴防葡人侵佔事禀文》,《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册,第279-281頁。
[24][葡]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第198頁。
[25]《澳門憲報》,1879年12月27日第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