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正文

讨个公道:暨南大学 何成 硕士论文涉嫌抄袭!(附:部分往来电邮截图)

本举报信已经打印出来正式提交给暨南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等候处理。几天过去了,尚未收到任何回音……

关于检举揭发暨南大学何成硕士毕业论文学术不端的举报信

 

☆“你要告我你就尽管去暨南大学研究生[院]去控告我吧”!

——这就是论文抄袭者何成放出来的豪言。我很想知道,是什么让他敢放如此厥词!

☆“你不要使出这样阴险的手段,这种下三烂为人所不耻的手段,恶意中伤诽谤我”!

——在何成眼中,被抄袭者反倒成了采用下三烂手段恶意中伤他的人!这不是贼喊捉贼吗?

☆“我就不相信我自己的付出与所作所为被你这个道貌岸然的家伙说成是学术不端”!

——何成恼羞成怒,做出了人身攻击。作为受害者,我的打假竟然成了“道貌岸然”!

**************************************************************

本人马光,原澳门大学历史系2008级硕士生(导师为Prof. Robert J. Antony)。现为检举揭发暨南大学文学院何成同学的硕士毕业论文学术不端一事,特作以下陈述。

   本人论文:《1846-1946年澳门鸦片问题探析》,载《澳门历史研究》2010年12第9期,第142-159页(近2万字)。另外,关于澳门鸦片问题本人曾在2010年8月份澳门民政总署举办的“嘉模讲坛”做过长达40多分钟的公开讲座,其后由澳门莲花卫视电视台多次公开播出。2011年4月3日,本人就近代澳门鸦片问题在上海举办的“首届东亚文史与社会研究生论坛”发表演讲,并获得“优秀论文奖”。

何成硕士论文:《晚清澳门鸦片烟膏专营研究(1851-1911),指导老师为 张廷茂教授,答辩日期:201164日,网上公开全文日期2011620日。据闻,何成现为广东顺德容桂中学一教师……

本人怀疑何文对于本人论文的抄袭具体情况如下:

一、做贼心虚,明知故犯

作者明明已经看到并参考过本人的研究成果,却在硕士论文中故意回避,弄虚作假,对于本人的辛勤劳动成果只字不提!缘何?这就是因为他的论文和我的论文都有“相似”之处,何同学唯恐别人知晓其有抄袭嫌疑,故而采取了“隐而不报”的态度,这明显就是做贼心虚的表现。

如何判断他已经阅读过本人的论文且多有参考呢?本人有来往邮件为凭。以下为我第一次质问何同学论文情况后他的第一封回信(日期:2011-07-19

发表在《1846-1946年澳門鴉片問題探析》(載《澳門歷史研究》201012月第9期)的贵作,实不相瞒,因李立(李立与我同寝)从澳门归来所带《澳门历史研究》一书,听闻您所写论文与我相似,我得便有此一览。……我在本论文的写作中,的确受到了该文的裨益良多坦白的讲,扪心自问,我的毕业论文学术史回顾一节的知识确实参考了您所写该文的学术史回顾知识。……后来看到贵文开头正文小字的简短的学术史回顾写的较好,就干脆循着您所提到的几篇论文,仔细查找翻阅了一下相关内容,总结归纳了本毕业论文的学术回顾史内容,这一部分内容,确实有抄袭您论文之嫌疑。

从何同学的回信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他的确阅读并参考了我的论文,且更重要的是,他自己当时承认“确实有抄袭您论文之嫌疑”。

二、不加考辨,原文照抄

对比我的论文和何同学的论文,其抄袭亦较明显,兹举一例:

    “然而,同样是有百年历程、对近代澳门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意义的澳门鸦片专营制度,国内外学术界则鲜有涉及。”(本人论文,第142页)

    “然而,具有百年历程,对近代澳门有着重大影响意义的澳门鸦片专营制度,学术界则鲜有问津。”(何文,第4页。)

这两句,明眼人一看便知,后者是抄袭前者的。更重要的是,我的论文时间界定是“1846-1946”,故有“百年历程”之说,而何文时限为“1851-1911”,仅60年而已,何来“百年”之说!这显然是对本人论文不加思考就随手抄袭的有力证据!

“其后,澳门政府多次发布公告招鸦片承充人,但是,由于上次承充失败的惨痛教训和国际鸦片市场的不景气,此次招充并没有像以往那样引来鸦片商的积极投充。澳门政府接连在1909522[1]724[2]109[3]1910129[4]618[5]发布公告招人承充,但是却鲜有人问津。一直到19108月才有人愿意承充鸦片生意。”(本人论文,第147-148页)

    其后,澳门政府多次发布公告招人承充鸦片生意,但是,由于上次承充失败的教训以及澳门鸦片市场的不景气,此次招投并没有像以往那样引来鸦片商的积极承充。澳门政府接连发布一系列招投公告,[6]但是鲜有人问津,至19108月才有人愿意承充鸦片生意。”(何文,第46-47页)

对比前后两段,显系抄袭本人研究成果无疑!

三、改头换面,化为己有

正如前文所引本人论文中有

“澳门政府接连在1909522日,724日,109日,1910129日,618日发布公告招人承充”

本人对所查找出来的日期一一加以尾注注释,而何文为了掩饰其抄袭行径,将本人的正文提及的这些日期放到了注释中去,

《澳门宪报》190952221号,1909724日第30号,1910129日第5号,1909522日第21号,1910618日第25号等均有招人承充烟膏生意的公告。”

企图掩盖本人的研究成果。本人的注释是根据业师汤开建等人主编的<澳门宪报>中文数据辑录1850-1911》一书而来,有页码可以一一核对,而何文中却不加文献出处——既不注明我的研究成果,亦无史料出处,显系抄袭。本人因误将1909522 日招投公告注释页码弄错,何文不加考证辨识,却又径直照抄!

四、借鉴思路,不加注解

本人论文150-151页有“澳门鸦片承充情况表”(1874-1923),其中本人表格中有“承充时段、承认人或公司、承充范围、承充金额、备注”五项,而何文表中有“承充时段、承充人或公司、承充区域、承充金额、备注”五项,(见何文第35-37页)唯一不同的仅仅是将“范围”二字偷换成了“区域”而已。在本人论文中,本人逐条一一将承充情况加以严格的学术注释,所做工作甚多,而他却将本人的注释加以伪装,化为己有,却只字不提本人的前期研究成果,还美其名曰“学术乃天下之公器”!

本人论文第147-148152-153页有“鸦片承充制度对于财政收入的重要意义”一节,且有详细的三个详细的统计表。何文中径抄本人的章节题目“鸦片承充制度对于财政收入的重要意义”一字不差!何文其它地方包括其论文题目中多用“专营”而非“承充”一词,此处却使用“承充”一词,显系抄袭之痕迹。

其统计表中数据所依据的史料以及对数据的分析虽与本人论文不尽相同,但是其思路和思想是从本人论文中启发而来。兹举一个小例子,如对鸦片占财政收入比重分析的几个时段的划分方面:

“制度尚多有不完善之处……突破10%界限……突破15%界限”(本人论文,第147页)

“制度尚有不完善之处……突破10%界限……突破15%的界限”(何文,第46页)

再如,对比重起伏造成的原因分析方面亦有抄袭:

“主要是因为美国旧金山等地严格禁止鸦片导致澳门熟膏公司出口生意大受影响,同时也牵连到本地的鸦片市场,最终导致原承包公司倒闭,从而使包税收入减少。190952日,澳门政府发布告示:因已将1902年与华商陈厚贤、李凤池、施兆荣、施鹄臣及陈贻光等人订立的承充鸦片烟生意合同销废,故从该月1日起,在旧司打屋内及各领牌之铺店内,归国家自煮自卖,而由大恒公司华商萧登专代国家办理煮卖。”(本人论文,第147页)

“原因是此阶段美国旧金山等地严格禁止鸦片进口,导致澳门烟膏公司倒闭,从而使得专营收入减少。190952日,澳门政府发布告示:因已将1902年与华商陈厚贤、李凤池、施兆荣、施鹄臣及陈贻光等人订立的承充鸦片烟生意合同销废,故从该月1日起,在旧司打屋内及各领牌之铺店内,归国家自煮自卖,而由大恒公司华商萧登专代国家办理煮卖。”(何文,第46-47页)

此处抄袭本人的分析研究成果更为明显!

综上所述,何成同学的硕士毕业论文多有抄袭本人论文之处,证据确凿。何同学打着“学术乃天下公器”的名堂,堂而皇之地大抄特抄。他明明已经参考过本人的论文,却不遵守学术规范。待本人质问他时,他先是承认自己有抄袭嫌疑,当本人要求其将本人的研究成果加入其论文中去,并要求其论文暂时申请为绝密状态不要在网上随意传播时,他却恼羞成怒,出尔反尔不再承认其抄袭的恶劣行径,毫无学术道德操守可言。

作为具有一百多年的辉煌历史积淀的211工程著名高校,暨南大学更应该积极响应教育部多次发布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应该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办法》 暨学位〔201126号等相关规定,对何成进行严格处分。

何成同学尚未踏出校门时,在学术上就已经劣迹斑斑,论文造假问题极其严重,鉴于何成同学的恶劣行为,希望暨南大学给予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以儆效尤,不使暨大的声誉造成更大的影响!

 

举报人:马光


[1] 《澳门政府宪报》190952221号,<澳门宪报>中文数据辑录1850-1911534

[2] 《澳门政府宪报》190972430号,<澳门宪报>中文数据辑录1850-1911542

[3] 《澳门政府宪报》19101295号,<澳门宪报>中文数据辑录1850-1911553-554

[4] 《澳门政府宪报》190952221号,<澳门宪报>中文数据辑录1850-1911534

[5] 《澳门政府宪报》191061825号,<澳门宪报>中文数据辑录1850-1911562

[6] 《澳门宪报》190952221号,190972430号,19101295号,190952221号,191061825号等均有招人承充烟膏生意的公告。

附部分来往信件

1,这个截图是何成于2011年7月19日发给我的电邮。在电邮中,他明确承认曾经看过我的论文,尤其是前面部分更是“参考”了我的论文:

“我在本论文的写作中,的确受到了该文的裨益良多。坦白的讲,扪心自问,我的毕业论文“学术史回顾”一节的知识确实参考了您所写该文的学术史回顾知识。”

“在论文的开头的过程中,我没有专门提到所写论文转引自您论文处,这一点我做的不对。因我所写毕业论文与您类似,所以当时是有意避开您的论文,望您原谅。”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意避开您的论文”这句话!若是正常的学术写作,引述别人的东西难道就是耻辱吗?列举了那么别人的论著,为何偏偏故意将我的论文不提?

2,下面这封电邮是何成2011年7月23日发给我的。在电邮中,他借口“学术乃天下之公器”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辩护。“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当然不假,任何公开发表的东西都可以参考引用,我发表出来的东西当然也是供学界参考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假借此名抄袭而不注明出处!

3,之后,我点出他的诸多抄袭之处让他辩解,并提出在暨南大学进行公开辩论,让学界公正处理。何成无力辩解,最后竟然反说我是在诬陷他,对他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然后又放出豪言:“还是那句老话,你要告我你就尽管去暨南大学研究生去控告我吧”!或许,中国学术界发生的太多太多的抄袭事件,让他感觉自己同样也可以“安然无恙”,就像暨南大学的某“美女教授”邱某某、暨南大学的张某博士后一样,至今没有听到处理结果……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